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受理信访、投诉工作规则 (三届四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了贯彻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在全国拍卖行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自查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维护拍卖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促进自治区拍卖业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制定本规则。 一、处理权限 1、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受理信访、投诉的工作机构。秘书长为上述工作的处理协调人和经办负责人。 2、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处理行业内企业或个人违规违纪的举报;对违法和重要案件则应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由秘书处将举报材料依照相关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3、如果举报的问题属于专业范畴的,应先征求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如法律咨询委员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文化艺术品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并由相应的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秘书处给予答复。 二、处理原则 1、对实名举报的,一般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比较复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并给予答复。 2、对非实名举报的,一般问题原则上不予处理,但可登记备案。重大问题且举报线索明确、清楚的,应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并给予答复。 三、工作流程 1、秘书处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和网址。接到举报后,由秘书处经办人员进行分类、登记。 2、对举报问题需要处理的,由秘书长经办或指派秘书处工作人员具体经办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经办人员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案件可以委托所在地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的副会长或者常务理事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可以委托。受托单位应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提交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 4、所涉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秘书处经办人员应对调查结果及处理办法提出初步意见,报秘书长审核。 四、工作规则 1、若被投诉人为企业的: (1)其所涉问题经调查、核实属于情节较轻的,由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会长。 (2)其所涉问题经调查、核实属严重违规、违纪情节的,由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如案情比较复杂,或在行业内影响较大的,必要时可由秘书长提议并经会长决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听证后作出处理意见。 (3)其所涉问题经调查、核实已触犯法律的,在未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前,秘书长可提议并由会长决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或以通讯、网络、传真形式)讨论作出处理意见。 2、若被投诉当事人为个人的: (1)其所涉问题经调查、核实属较严重违纪问题的;或已触犯法律的,在未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之前,由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会长。 (2)其所涉问题经调查、核实属较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的;或已触犯法律的,在未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之前,由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由秘书长初审后报会长审定。 (3)其所涉问题经调查、核实属拍卖师违法执业操守或违规操作的,由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处理。 (4)如案情比较复杂,或在行业内影响较大的,必要时可以由秘书长提议并经会长决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听证后作出处理意见。 3、根据投诉案件情节的轻重,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可对当事人作出如下相应层级的处理意见:建议、训诫、警告、严重警告、业内通报、提交相关部门处理等。当事人所涉问题经调查、核实属犯罪的,处理意见可逐级提高。 4、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处理意见发出后15日内向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的处理结果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以通讯、网络、传真形式)最后裁定。 5、复议处理结果或意见经由秘书处答复举报人。 五、本规则已经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6月5日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