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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拍卖行业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网站 www.nmpx.cn 来源: 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2/9/2 0:00:00 点击次数:4914 编辑: 【 打印 关闭 参会回执
 
文    号:闽价〔2005〕服390号
发文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日期:2005-08-11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松溪县关于拍卖行业收取报名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保证竞卖人审慎叫价、应价,拍卖机构可在组织拍卖时以拍卖保留价为基础,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竞买人收取拍卖保证金。拍卖结束后,除买受人缴交的保证金可充抵佣金或成交价款外,拍卖机构应在三天内将收取的拍卖保证金如数退还竞买人。
  二、拍卖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拍卖佣金(又称:代理费或手续费),除此之外,凡在拍卖过程中,向竞买人强行收取报名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均属价格违法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上篇文章:关于印发《河北省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审核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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