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破产法自2006年颁布、2007年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6年,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建议尽快完成修订。”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朱征夫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朱征夫说,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企业破产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治理“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变迁,法律中已有部分内容不再适应。
据了解,企业破产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项目。朱征夫建议,推动全国人大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尽快上会审议,加快修改完善。
“破产法律制度是应对重大经济变化、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工具。”朱征夫表示,近年来出现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要求企业破产法进一步完善制度内容,更好地发挥防范化解风险的作用。
朱征夫建议,从完善立法宗旨、扩大适用范围等方面对法案做重点修改。立法宗旨方面,应强调企业破产法的市场经济基本法性质,增加“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表述;扩大企业破产法适用对象的范围,应包括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以及地方政府债务人等。
今年全国两会,朱征夫还建议增加“个人破产制度”。“我国已经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基础,深圳等多地也进行了试点。”朱征夫提出,未来可通过制定一部独立的个人破产法、在现行法中加入自然人破产专章等,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朱征夫还建议,设立破产法院与破产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破产管理人制度;改革重整制度并建立预重整制度;增加破产简易程序、促进债权人保护、增加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以及完善法律责任制度等。
“要通过法律责任设定,防止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偏颇清偿等破产欺诈行为。”在谈及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时,朱征夫表示,要避免“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形,并防止对诚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不公平对待。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