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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信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权拍卖公告
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网站 www.nmpx.cn 来源: 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6/6/16 0:00:00 点击次数:94 编辑: 【 打印 关闭 参会回执
 
  接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6年6月24日上午10时在巴彦淖尔市医院会议室公开拍卖以下租赁权

序号

资产名称及位置

数量/面积

年租金参考价(元/年)

保证金(元)

租期

1

负一层办公、库房

204.23

138672

56000

2

合同11

2

一层门诊东侧快递站

39.81

30813

13000

3

自动贩卖机位(预包装食品饮料机)

6

2280

500

4

自动贩卖机位(营养食品)

1

380

200

5

自动贩卖机位医用耗材销售

1

380

200

6

共享充电宝点位

3

1140

500

7

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位

1

380

200

合计

 

 

174045

70600


报名及展示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23日上午10时止有意竞买者可联系我公司工作人员,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进行现场勘验,标的以现状为准进行拍卖,不包含房屋内一切可移动设施、设备及物品等。

报名须知

1、有意竞买者请携带以下相应标的竞买要求资质资料(竞买资格要求详见后附附件)及保证金到我公司进行预报名,待委托方进行资格复审通过后方可参与竞拍。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巴彦淖尔市医院签订租赁合同,后附租赁合同模板,请竞买人务必仔细研读,竞买人一经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认可和接受竞买资格要求及租赁合同模板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报名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泰城御景13写字楼泰城大厦1020室。

咨询电话13948787688微信同号13847864601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拍卖信息,微信号:BYNESXCPM

巴彦淖尔市信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十六

 

附:各拍卖标的竞买资格要求

1号标的负一层办公、库房: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书面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服从医院后勤管理、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统一要求;

4)特别经营要求:

用途限制:仅限办公、一般货物仓储使用,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住宿、餐饮、娱乐、医疗诊疗、危险化学品存放、医疗废弃物暂存、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放射性物品存放、生物制剂存放等。

卫生要求:库房内部须保持整洁干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洁除虫。不得堆放散发异味、霉变、腐烂或易滋生虫鼠的物品。垃圾须每日清理,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间堆放杂物

安全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加热电器(如电磁炉、电暖器)须按消防要求配备不少于 2 具 4kg 干粉灭火器,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遮挡消防栓、报警器、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在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

管理要求: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承重墙、梁柱上钻孔或打洞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管道堵塞、漏水、破损,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费用须配合医院总务科、保卫科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隐患须在 3 日内整改。

 

2号标的一层门诊东侧快递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书面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服从医院后勤管理、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统一要求;

4)特别经营要求:

人员资质要求:所有驻点工作人员(包括临时替班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证),并在上岗前向医院总务科提交复印件备案。每名工作人员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或马甲,佩戴工牌。

卫生要求:营业期间须保持服务台、货架、地面干净整洁,无积尘、无垃圾、无污水。每日至少进行 2 次消毒(建议使用含氯消毒液或 75%酒精),重点消毒台面、手持终端、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并记录消毒台账。快递包裹须经外包装简易清洁(如擦拭明显污渍)后方可上架,严禁堆放有明显液体泄漏、散发恶臭的包裹。不得在服务区内饮食、吸烟或存放个人生活物品。须设置带盖垃圾桶,垃圾日产日清。

安全要求:快递包裹堆码高度不得超过 1.5 米,不得占用医院通道、安全出口、无障碍坡道及医疗急救通道。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电源开关、氧气管道接口等。快递站用电设备(电脑、扫码枪、监控等)必须使用合格插排,不得超负荷运行。严禁在快递站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宝等充电。每日闭店前须切断非必要电源,检查无火患后方可离岗。

经营管理要求:仅限于快递包裹的收发、暂存、取件服务,不得擅自开展商品销售、广告张贴、推销宣传等与快递无关的业务。须制定并公示取件流程、收费标准。为优化医院服务,承租方须对医院职工提供免费的包裹取件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取件费、保管费。 拟收取超期存放费的,收费标准须向医院总务科报备并在服务点显著位置公示。

不得因经营行为引发患者或家属投诉,累计 3 次有效投诉医院有权单方解约。须配合医院重大迎检、疫情防控等临时管理要求,必要时暂停营业或调整位置。

 

3号标的自动贩卖机位(预包装食品饮料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书面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服从医院后勤管理、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统一要求;

  4)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且“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为“是”;

5)特别经营要求:

商品范围限制: 限销售预包装食品、饮料、日用品(如纸巾、口罩等)。

禁止售卖:烟酒、含酒精饮料、槟榔、口香糖(防止污染地面)、药品、危险品。食品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三无”产品。

卫生要求: 6台自动贩卖机规格型号外观需一致保持整洁,每周至少擦拭消毒 1 次(重点为 触摸屏、取物口)并有记录。取物口内部须每月清理碎屑、残渣,防止虫鼠滋生。 机器周边地面由承租方负责清扫,不得有垃圾、水渍或油污。

安全要求:机器须固定牢固,防止倾倒,电源线须穿管保护,不得裸露或 跨越通道。每台机器须配备独立漏电保护开关,由医院电气人员确认后方可通电。不得私自增加外接设备(如广告屏、灯带等)。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电气安全检查,并向总务科提交检查记录。

补货管理要求:补货时间须避开门诊高峰时段(上午 8:00-11:00,14:30-16:00),优先安排在午间或夜间。补货人员须穿着工作服,保持手部清洁,搬运过程中不得造成噪声或阻碍通行。 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卡货、退款等问题,承租方须在接到投诉后 1 小时内处理。

 

4号标的自动贩卖机位(营养食品):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书面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服从医院后勤管理、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统一要求;

  4)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且“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为“是”;

5)特别经营要求:

经营资质要求:承租方销售的营养食品如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种类必须含特殊食品)的,应当在经营活动开展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的备案登记,并将备案编号及备案凭证复印件提交医院总务科存档。备案完成后,须在自动贩卖机显著位置展示 经营者的联系方式、备案编号及备案凭证(或电子证书),以供医院和监管部门核验。

产品范围限制:仅限销售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医食品,FSMP),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肿瘤患者营养支持的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等。严禁销售任何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或明示、暗示其具有特医食品特性及用途;严禁销售任何形式的药品、保健品(经注册的特医食品除外)。所售产品须有清晰的产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适用人群及使用方法说明。

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及价格管理要求:

① 索证索票:承租方购进营养食品时,必须严格履行索证索 票义务,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以下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及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所购产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对应批次的 出厂合格检验报告(或第三方全项目检验报告);进口产品还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每批次进货的送货单、发票或收银小票等进货凭证。上述票证须按品种、按批次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② 进货台账:承租方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纸质或电子),台账应载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 称、地址、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验收人签名。进货台账应当如实记录,不得伪造、篡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医院总务科有权随时查阅、复印进货台账及相关票证,承租方不得拒绝。

③ 明码标价:所有营养食品必须在自动贩卖机内(或机体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标价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位置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发生变动时,须及时更新标价信息。

④ 配合检查义务: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医院总务科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索证索票、进货台账、价格标签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未按要求提供票证、台账或未明码标价的,医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卫生要求: 自动贩卖机外观须保持整洁,每周至少擦拭消毒 1 次(重点为 触摸屏、取物口)并有记录 取物口内部须每月清理碎屑、残渣,防止虫鼠滋生。 机器周边地面由承租方负责清扫,不得有垃圾、水渍或油污。

安全要求:机器须固定牢固,防止倾倒,电源线须穿管保护,不得裸露或 跨越通道。每台机器须配备独立漏电保护开关,由医院电气人员确认后方可通电。不得私自增加外接设备(如广告屏、灯带等)。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电气安全检查,并向总务科提交检查记录。

补货管理要求:补货时间须避开门诊高峰时段(上午 8:00-11:00,14:30-16:00),优先安排在午间或夜间。补货人员须穿着工作服,保持手部清洁,搬运过程中不得造成噪声或阻碍通行。 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卡货、退款等问题,承租方须在接到投诉后 1 小时内处理。

 

5号标的自动贩卖机位(医用耗材销售):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书面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服从医院后勤管理、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统一要求;

4)特别经营要求:

医用耗材销售机专项要求:该机位仅限于销售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具有合格证明文件的一类、二类医疗器械(如医用棉签、创可贴、医用胶带、无菌纱布等)。承租方须具备有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在机器显著位置公示。严禁销售三类医疗器械或任何形式的药品(除已单独招租的营养食品外)。 医用耗材定价需符合物价部门指导价,不得高于周别要点同规格价格。

卫生要求: 自动贩卖机外观须保持整洁,每周至少擦拭消毒 1 次(重点为 触摸屏、取物口)并有记录 取物口内部须每月清理碎屑、残渣,防止虫鼠滋生。 机器周边地面由承租方负责清扫,不得有垃圾、水渍或油污。

安全要求:机器须固定牢固,防止倾倒,电源线须穿管保护,不得裸露或 跨越通道。每台机器须配备独立漏电保护开关,由医院电气人员确认后方可通电。不得私自增加外接设备(如广告屏、灯带等)。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电气安全检查,并向总务科提交检查记录。

补货管理要求:补货时间须避开门诊高峰时段(上午 8:00-11:00,14:30-16:00),优先安排在午间或夜间。补货人员须穿着工作服,保持手部清洁,搬运过程中不得造成噪声或阻碍通行。 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卡货、退款等问题,承租方须在接到投诉后 1 小时内处理。

 

6号标的共享充电宝点位: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书面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服从医院后勤管理、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统一要求;

4)特别经营要求:

设备要求:充电宝规格与功率要求:充电宝设备须具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 认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所用充电宝单体电池容量不宜大于 10000mAh,电芯须为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锂聚合物电池(Li-Polymer)或更安全的固态电池。单口最大输出功率不得超过18W(5V/3A, 9V/2A),并支持主流快充协议(如 PD, QC 等)。设备必须具备清晰的输出参数标识,对于电池健康度低于 80%的充电宝须立即更换。设备外壳须阻燃,每台设备须具备过充保护、过流保护、短路保护功能。禁止使用老旧、电池鼓包或外壳破损的设备,每季度须巡检电池健康状态。

卫生要求:充电宝柜机须每日擦拭,表面不得有积灰、污渍或小广告。充电宝租借口须每月消毒并有记录,防止交叉污染。严禁在柜机上张贴非院方批准的广告或二维码。

安全要求:充电宝机柜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遮挡灭火器或疏散指灯。电源线须固定于墙面或地面线槽,不得悬空或凌乱拖曳。须配备自动断电功能,当设备温度异常或电流过大时自动切断电源。每台机柜下方须设置不燃材料垫板,并远离水源、暖气片。

运营要求:租借价格须在医院备案,不得高于当地同类场所的均价。提供 24 小时客服及退款渠道,因设备问题无法归还的,不得无故扣费。每月向总务科提交设备巡检记录(含电池健康状况)。

 

7号标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位: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书面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服从医院后勤管理、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统一要求;

4)特别经营要求:

设备安全标准:充电桩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技术规范》(GB/T42236.1-2022)等国家标准,具备过载保护、空载自动断电、漏电保护、防雷功能。单路(单个插座)输出功率应不大于 500W,输出额定电压为 220V±10%,额定电流不大于 2.5A。 承租方须在安装前提供充电桩的详细技术参数及功率说明,经医院电气工程师确认其总负荷不超过目标供电线路设计容量的 80%后方可施工。每个充电插座须独立控制,并配有防水防尘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充电桩须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功能,充电时间最长不超过8 小时。

消防安全要求:充电区域须划定黄色警示线,配备不少于 2 具 4kg 干粉灭火器及 1 具灭火毯。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充电安全须知”及“紧急联系电话”。严禁在充电桩位周围 2 米内堆放杂物或停放非充电车辆。充电桩上方不得有架空电线、空调室外机或可燃吊顶。须安装 24 小时视频监控,覆盖充电区域,监控录像保存不少于 30 天。

  卫生与环境要求:充电桩位及周边地面须每日清扫,不得有积灰、油污、落叶或积水。承租方须每周检查充电桩外壳有无破损、脏污,及时清洁修复。

  日常管理要求:承租方须指定专人每周至少现场巡查 2 次,重点检查插座松动、线路发热、异常噪声等,并填写巡查记录表。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须立即停用并维修,同时向医院总务科报备。不得允许改装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或三轮车使用该充电桩。充电价格须在医院备案,并公示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加价。

  使用秩序要求:对于违规充电(如私拉插排、改装电池等行为),承租方须立即制止并上报医院保卫科。

 

1-7号标的通用经营条款

1)履约保证金:要求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后支付相当于 1-2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其履行合同义务(如支付租金、赔偿损失、缴纳罚款等)。合同中应明确保证金扣除与补足的情形。

  2)医院单方解约权:若承租方出现严重违反经营要求(如擅自转租、改变用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累计有效投诉超过 3 次等),医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3)安全责任:因承租方经营或管理不善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及第三方发生的食品或设备安全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医院不承担连带责任。

4)场地改造与维修管理要求

承租方如需对租赁场地进行任何形式的装修改造、线路敷设或进行可能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医疗气体管道安全等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提前向医院总务科提交书面申请及详细的改造或维修方案 ,经总务科工程师审批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改造或维修方案中须明确施工期限、施工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施工人员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如电工作业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等,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办证)、安全防护措施,并承诺遵守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消防设施变动或动火作业的,须同时报医院保卫科审批;

如承租方未经医院总务科书面审批擅自进行改造、维修或施工,总务科有权立即下达书面停工指令,要求承租方限期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总务科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若承租方拒不整改或擅自施工行为已对医院设施设备、医疗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实际损害或重大安全风险的,医院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承租方擅自施工或未按审批方案施工引发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触电、火灾、漏水、结构损坏、医疗气体管道损坏、人员伤亡等),承租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并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年租金的 20%)。医院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if !supportLists]-->(5)<!--[endif]-->租金支付方式:遵循“先付后用”原则,租金按年度收取。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资产交付前一次性支付;次年租金在当年租期届满前 30 日内支付。

<!--[if !supportLists]-->(6)<!--[endif]-->医院可实时监测价格,发现违规涨价限期承租人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医院可单方终止合作且不退还剩余租金。

<!--[if !supportLists]-->(7)<!--[endif]-->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据实向医院交付。

<!--[if !supportLists]-->(8)<!--[endif]-->严禁承租人使用三无产品设备,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附:租赁合同模板

 

 

 

 

 

 

 

 

 

 

 

 

 

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房屋类)

 

租字(     年)第     

 

 

 

 

 

 

 

 

 

       


甲方(出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                 ,乙方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租赁房屋,

否则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

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甲方自               日起将出租

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

供免租金装潢期    天(          日至          日)。

    第三条 租金、租金的支付及增幅

    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首期租金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统一结算;并在之后相应的月份提前    日付清后     个月租金,之后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3.租赁期内,租金增幅按照每        个月递增     %。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在中标公示期结束三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将房屋按现状及“房屋

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

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

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

日起     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据实甲方交付。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4.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产权交易机构留存一份备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文超
电话:13847864601
QQ:469635949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泰城御景13号写字楼泰城大厦10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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