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浏览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您还没有登录, 会员登录 | 会员注册  
首 页 协会介绍 信息中心 法规行约 协会工作 会员园地 拍卖师 行业统计 电子读物 专业机构 联系我们 网络拍卖
  你当前的位置: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 > 首页 > 新闻中心 >> 拍卖公告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租赁权拍卖公告
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网站 www.nmpx.cn 来源: 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6/9/8 11:46:00 点击次数:24 编辑: 【 打印 关闭 参会回执
 

接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6915日上午10时在巴彦淖尔市医院会议室公开拍卖以下租赁权

序号

资产名称及位置

数量/面积

年租金参考价      (元/年)

保证金(元)

租期

1

塑料袋自助        贩卖机位

1

380

5000

2

合同11

2

共享轮椅         20个点位

140

10640

5000

合计

 

 

11020

 

 

 

报名及展示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14日上午10时止有意竞买者可联系我公司工作人员,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进行现场勘验,标的以现状为准进行拍卖,不包含房屋内一切可移动设施、设备及物品等。

报名须知

1、有意竞买者请携带以下相应标的竞买要求资质资料(竞买资格要求详见后附附件)及保证金到我公司进行预报名,待委托方进行资格复审通过后方可参与竞拍。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巴彦淖尔市医院签订租赁合同,后附租赁合同模板,请竞买人务必仔细研读,竞买人一经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认可和接受竞买资格要求及租赁合同模板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报名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泰城御景13写字楼泰城大厦1020室。

咨询电话13948787688微信同号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拍卖信息,微信号:BYNESXCPM

附:各拍卖标的竞买资格要求

()出租用途:限于商业零售、便民服务、办公仓储等合法合规经营,不得用于影响医疗秩序、安全、环境的项目。

(二)出租期限:本次出租期限拟定为2年,自合同生效日起算,到期如需续租,须提前3个月重新报批。

(三)承租方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

3.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和能力; 

4.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

()租金支付

支付方式:遵循“先收后付”原则。因出租期限超过一年,租金按年度收取。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资产交付前支付。

1号标的自助塑料袋贩卖机要求

一、技术要求

1.资质认证:具备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

2.占地面积:单台机器投影面积小于等于1平方米。

3.外观:主机可直立于地面,扫码界面便于成人站立操作,机身带有药品整理台。

4.容积量:单卷塑料袋数量不低于500个;机身配备有储存箱(柜),整机塑料袋储备量不低于1500个。

5.电压要求:220V。

二、塑料袋要求

1.材质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提供可降解塑料袋

2.单个袋子可承重3 kg以上。

3.单个袋子展开后尺寸不小于30cm侧边折边不小于15cm总高不小于48cm(含提手耳朵)。

4.袋子表面印制内容应根据医院要求或医院审核后印制。

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

1.购买方式须操作简单,无需安装小程序,支持微信和支付宝信用免押金扫码购买。

2.管理信息系统须能对整机塑料袋储备量进行实时监控,能够及时补充塑料袋。

3.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须可实时向中心开放,系统具备查询统计数据功能,不得有无关的数据信息。

4.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不得出现任何广告信息和无关链接。

四、运营管理要求

(一)自助售袋机投放点具体分布点位:门诊楼一层东侧门诊药房1台(具体位置由甲方指定)。

(二)运营时间:24小时,全年无休。

(三)项目负责人:承租人须指定1名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与药剂科对接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矛盾,须配合甲方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

(四)客服和售后团队:承租人须开通24小时且全年无休的客服电话,负责解答、处理服务对象提出的相关问题。如遇有突发情况,须在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解决。

(五)承租人须严格按照市场定价执行,不可随意涨价。

(六)卫生要求:自动贩卖机外观须保持整洁,每周至少擦拭消毒 1 次(重点为触摸屏、取物口)。取物口内部须每月清理碎屑、残渣,防止虫鼠滋生。机器周边地面由承租方负责清扫,不得有垃圾、水渍或油污。

(七)安全要求:机器须固定牢固,防止倾倒,电源线须穿管保护,不得裸露或 跨越通道。每台机器须配备独立漏电保护开关,由医院电气人员确认后方可通电。不得私自增加外接设备(如广告屏、灯带等)。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电气安全检查,并向总务科提交检查记录。

五、价格要求

收费价格最高限价0.8元/个,承租人不得擅自涨价;

六、保密要求

承租人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负责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保密,由此引发的纠纷,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2号标的共享轮椅要求

一、技术要求:

1.资质要求:承租人提供的轮椅设备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标准、制造标准或国家标准,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2.占地面积:轮椅总数为140辆,共计20个点位,每个点位占地小于等于5平方米,每个点位可容纳轮椅5-10个。

二、管理要求

1)承租人负责软硬件平台的技术开发、升级、运行、维护,保证设备可正常租借,医院对所放置的共享轮椅及归位桩的使用风险不承任何担法律责任。

2)卫生要求:承租人负责共享轮椅的清洁、消毒和维护工作,以达到医院院感要求为准,并对区域内的共享轮椅及归位桩进行定期维修、维护、管理,对无法使用的设备及时进行更新,保障轮椅安全正常使用。

3)开通24小时*365天客服电话,如果在租赁人办理轮椅租借过程中,发生需要赴现场处理的纠纷情况的,中标方在接到院方的赴现场通知后,承诺1小时内到达现场

4)我院为公立医院,一切工作以服务患者为中心,承租人提供共享轮椅服务的付费标准应接受我院提供的指导价格

5)安全要求:机器须固定牢固,防止倾倒,电源线须穿管保护,不得裸露或跨越通道。每台机器须配备独立漏电保护开关,由医院电气人员确认后方可通电。不得私自增加外接设备(如广告屏、灯带等)。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电气安全检查,并向总务科提交检查记录。

6)承租人负责处理政府相关部门如物价、工商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就共享轮椅提出的各类问题,及轮椅租赁人(病人或家属)的投诉,并承担一切后果。

三、价格要求

承租人不得擅自调价、增设收费项目、变相加价,不得违规收取额外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 免费时长:用户租借轮椅24小时内1小时免费,为就医群众提供基础便民免费服务。

2. 超时收费标准:超出免费时长后,最高按4/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3. 单日封顶收费:单台轮椅单日(24小时)最高收费30元,超出部分不再累计计费,切实保障用户权益。

4. 押金规则:针对未开通免押服务的用户,最高收取设备押金150元。

5. 押金管理要求:所有用户押金必须交由正规第三方银行专属账户托管,专款专用、全程监管。服务商须与托管银行签订正式押金监管协议,明确押金缴存、退还、监管流程,确保押金安全,杜绝挪用、占用用户押金情况。用户归还设备、无损坏无违约的情况下,须即时原路退还押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退还。

 

通用经营条款:

1)履约保证金:要求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履约保证金,塑料袋售卖机履约保证金至少1000元(壹仟元),轮椅履约保证金至少10000元(壹万元),用于担保其履行合同义务(如支付租金、赔偿损失、缴纳罚款等)。合同中应明确保证金扣除与补足的情形。

2)医院单方解约权:若承租方出现严重违反经营要求(如擅自转租、改变用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累计有效投诉超过 3 次等),医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3)安全责任:因承租方经营或管理不善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及第三方发生的食品或设备安全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医院不承担连带责任。

4)场地改造与维修管理要求:

①承租方如需对租赁场地进行任何形式的装修改造、线路敷设或进行可能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医疗气体管道安全等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提前向医院总务科提交书面申请及详细的改造或维修方案 ,经总务科工程师审批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②改造或维修方案中须明确施工期限、施工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施工人员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如电工作业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等,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办证)、安全防护措施,并承诺遵守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消防设施变动或动火作业的,须同时报医院保卫科审批;

③如承租方未经医院总务科书面审批擅自进行改造、维修或施工,总务科有权立即下达书面停工指令,要求承租方限期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总务科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若承租方拒不整改或擅自施工行为已对医院设施设备、医疗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实际损害或重大安全风险的,医院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④因承租方擅自施工或未按审批方案施工引发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触电、火灾、漏水、结构损坏、医疗气体管道损坏、人员伤亡等),承租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并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年租金的 20%)。医院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5)租金支付方式:遵循“先付后用”原则,租金按年度收取。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资产交付前一次性支付;次年租金在当年租期届满前 30 日内支付。

6)医院可实时监测价格,发现违规涨价限期承租人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医院可单方终止合作且不退还剩余租金。

7)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据实向医院交付。

8)严禁承租人使用三无产品设备,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巴彦淖尔市信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

 

    

 

 

附:租赁合同模板

 

 

 

 

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房屋类)

 

租字(     年)第     

 

 

 

 

 

 

 

 

 

       


甲方(出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                 ,乙方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租赁房屋,

否则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

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甲方自               日起将出租

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

供免租金装潢期    天(          日至          日)。

    第三条 租金、租金的支付及增幅

    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首期租金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统一结算;并在之后相应的月份提前    日付清后     个月租金,之后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3.租赁期内,租金增幅按照每        个月递增     %。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在中标公示期结束三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将房屋按现状及“房屋

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

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

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

日起     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据实甲方交付。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4.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产权交易机构留存一份备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李吉圃
电话:0478-827199
QQ:34971185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泰城御景13号写字楼泰城大厦1020室
 
上篇文章:
下篇文章:内蒙古嘉恒拍卖有限公司:关于乌拉特中旗中联国际城房产拍卖公告
分享到:
 
网站介绍 | 网络拍卖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举报信箱 | 人才招聘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禁止利用互联网等从事违法行为
Copyright©2016-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拍卖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固定电话/传真:0471-6935861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汇商广场B1座7051 网 址:www.nmpx.cn
技术支持:呼和浩特市神妙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蒙ICP备19003310号-1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国资委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